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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更新时间:18-11-12 15: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在学校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细则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委领导的原则。信息公开要在党委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各负其责。
(二)依法治校的原则。信息公开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公布、质询、反馈、整改等信息公开的各个环节,要始终做到客观、公正。
(四)依法审查的原则。进行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五)分工负责的原则。信息公开的事项及责任落实到各个职能部门,按计划保证公开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  
(六)促进学校发展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要提高师生员工、社会公众对学校各项改革措施的认可度,处理好工作中产生的问题和矛盾,促进学校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党委副书记、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纪检办公室、监察处、宣传部、财务处、校团委、教代会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纪检办公室、监察处。院系信息公开工作,由各院系负责实施。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制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二)审议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
(三)协调、指导、督促各单位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四)检查各单位执行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第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职能:
(一)具体承办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二)组织编订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建设和维护中央民族大学信息公开网;
(六)对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实际效果作跟踪评估,收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改进意见;
(七)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事项范围包括:
(一)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细则的行为。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完成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各单位应当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工作内容接受学校定期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单位负责人工作考核。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信息依其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学校各单位在制作信息时,应当明确信息的属性、公开的范围和途径。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的重大决定、制度、办法;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和处理结果;有关工作纪律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法;办事的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免试推荐研究生和勤工助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各类处分情况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任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干部与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津贴、晋级、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有关政策规定、程序及结果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会议接待、培训费用管理与使用情况,厉行节约工作开展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校内房屋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管理和费用支出情况,教职工住房出售、租赁情况。
(十)突发事件(安全生产)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依法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除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学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秘密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涉及个人隐私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其中符合第(一)项所列情形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学校对信息的公开采取保密审查机制。学校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央民族大学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公开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途径、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 信息主动公开的途径:
   (一)中央民族大学主页、中央民族大学信息公开网、中央民族大学校园信息门户、学校各单位网站,是信息主动公开的主要途径。
(二)其他媒体:学校综合利用校报校刊、校内广播、闭路电视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年报、会议纪要、会议简报等方式,及时公开信息。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方便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查询学校信息。
(三)重要会议:学校定期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会议上通报学校重要改革、发展与决策信息。
(四)其他公开形式。
第十六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
信息公开办公室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信息的用途。申请人向学校提出要求公开的信息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否则不予提供。
第十七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信息公开,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第十八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工作人员意见的,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各单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未经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许可,申请人不得对他人透露其通过申请获取的信息。申请人擅自将依申请获取的信息透露给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的《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办法(试行)》(京发改[2010]294号)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校级信息公开工作日常监督检查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学校定期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评议,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按时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报告,上报给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形成学校的年度报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严格落实责任,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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