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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14-10-30 16:3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和学术尊严,明确学术责任,预防学术不端,强化自律意识,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精神并结合建设高水平大学的实际需要,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学术活动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各种交叉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中介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央民族大学一切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人员。以中央民族大学名义发表作品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校期间的学术活动,以及离退休人员发表著作或公布科研成果的,也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四条 学术研究应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尤其是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繁荣服务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勇于学术创新、积极弘扬民族精神、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

第五条 学术研究者应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以探索真理为学术研究的目的,注重研究质量,自觉维护学术研究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自觉维护学术尊严,把学术价值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在学术研究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治学态度,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的行为。

第七条 学术研究应以严谨求实、科学创新的态度进行,应以科学探讨为核心;从事学术活动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政策、社会公德及学术惯例;正当使用学术批判权利,正确对待学术批评,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正确对待科学研究中的名利,将个人利益与国家、民族利益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三章 学术引文规范

第九条 引证内容不得构成创造性作品的主要部分或核心内容。

第十条 在论文、著作、项目申请书、研究报告等作品的实质部分,引用须以适当形式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 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注明。

第十二条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学术成果规范

第十三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篡改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不得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捏造事实。

第十四条 学术成果不可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第十五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不得在未参加工作的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得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署名者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七条 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五章 学术评价规范

第十八条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道、公开的原则。

第十九条 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及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学术创新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规范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里程碑”等词语。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六章 学术批评规范

第二十二条 大力倡导学术批评,发扬学术民主,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第二十三条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批评者与被批评者应在人格上互相尊重。

第七章对于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来自社会各界、媒体和个人对学术失范行为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失范与不端行为一经核实,将视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1.属于违反第三、四、五、六章规定的学术失范行为人,学校将对其提出旨在诫勉的书面意见。

2.我校教师和离退休人员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视情况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引起法律事端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3.我校在校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校学术委员会将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提交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学生处或研究生院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相应处理。

4.来我校访问、进修的教师,在我校访问、进修期间出现学术不端情况的,我校将取消其进修或访问的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规范部。该部由主管科研副校长、科研处处长、研究生院院长、校学术委员会各学科组组长共11人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为学术规范部办公室。该委员会只受理署名投诉和申诉,并为当事人保密。

第二十六条 学术规范部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3个工作日之内,会同被投诉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学术规范部委员会委员共同讨论,并听取被投诉人的解释、申辩,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二十七条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投诉,由学术规范部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学术规范部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调查组成员数量应为单数,可以是校外相关专业的专家),对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调查组必须向校学术规范部提交调查报告,就所调查的问题做出明确的答复。学术规范部应依据该报告参照本规范确定对投诉的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校学术委员会通过的处理建议连同调查组意见提交人事处(学生处或研究生院)。人事处(学生处或研究生院)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处理建议和相关规定提出行政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处理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日之内,书面要求学术规范部复议。该部认为有复议的必要时,组成新的3人调查组,依据本规范规定的同样程序进行复核调查。复核意见不得再次被申请异议。

第二十九条 学术规范部及其办公室人员如被投诉、或与被投诉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调查公正的关系时,应主动回避;举报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或被举报人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与调查时,经主管科研副校长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三十条 学术规范部办公室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投诉人和证人合法利益。在校长办公会议做出最终处分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将根据我校科研发展的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三十二条 各院(系)及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并对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学术道德的学术不端行为予以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民族大学

200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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