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和办学实体,以培养成人高等教育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法治教,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制及学习年限
第五条 中央民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学年制,分别为:
(一)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升本科在校学习时间为2.5年。
(二)高中起点本科在校学习时间为5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入学时须持中央民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的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办理缴费、注册等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书面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在入学时,经初步审查合格者,即可办理入学手续、缴纳学费,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必须保证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学生个人信息与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录取名册上的相应信息一致,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 新生在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成人教育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包括对“专升本”学生的专科学历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中央民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历学生的正式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学籍,予以清退。
第九条 新生如因疾病或工作需要等原因,不能在考取当年就读,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学生身体康复后,须在次年新生入学前一周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重新入学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重新入学资格。
第十条 校外各教学(函授)站新生报到注册工作应在继续教育学院指导下按相关条款规定办理。新生报到工作结束后,各教学(函授)站应及时将学生报到注册情况报中央民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汇总。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开学时须按时到学校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学校将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其学籍。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一)学生因患有疾病或工作需要,已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者;
(二)学生因遇有不可抗力的正当事由,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者。
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程序是,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经所在教学(函授)站及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十二条 我校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一律不招收旁听生和试读生。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其所学课程及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十五条 每学期结束,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对学生进行考试或考查。
第十六条 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
第十七条 考查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等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优、良、中、不合格四等,或者采用合格与不合格记载。
第十八条 对于成绩不合格、且符合补考规定者,可申请补考。补考成绩只记“补及格”或“补不及格”字样。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不含补考),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学生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缓考课程的考试成绩,按正常考核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凡考试作弊、旷考、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者,该课程按“不及格”处理,并只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和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和作弊,该课程总成绩以“0”分记,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且不得参加学期补考。
(一)考场上学生的下列行为均认定为考试违纪:
1、夹带书、本、纸张;
2、互相交谈;
3、窥视他人试卷;
4、不听从本考场监考和巡视人员指挥;
(二)考场上学生的下列行为均认定为作弊: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
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6、在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及使用储存、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
对违纪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下处分,对于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经本人申请可撤销处分。
第二十二条 接受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入学前曾通过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与本专业规定相同的同类专业单科合格证书,可免修所学专业相同科目,原自考成绩作为该科目成绩记载,并注明“免修”字样。在读的本科学生,不得以其在专科阶段学过的课程申请免修本科阶段的课程。
第五章 转学(站)与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经入学,一般不得转专业。如有下列情况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患病或者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学生原工作性质要求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确须转专业的。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低学历层次专业申请转入高学历层次专业的;
(二)转出专业学生的入学考试成绩,未达到转入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的;
(三)专科起点升本科的学生申请转入与入学考试加试科目不同的专业的;
(四)艺术类入学后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非文理兼收的专业、文史类考生申请转入理工类专业的;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学生在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转专业被批准后,不能再申请转回原转出专业或其他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应予以退学的学生;
(五)非相同或相近专业,或不同教育类型和不同学习形式的;
(六)毕业年级的学生;
(七)由外校转入我校后第二次申请转学者;
(八)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要求转专业,必须有正当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本人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报北京市教委审批。
(二)学生转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经两校同意,并填写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转学审批表》,由转出学校报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转学需提供如下材料:
1.学生个人转学申请书;
2.《北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确认表》一式四份;
3.新生录取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录取学校成教主管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4.新生注册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录取学校成教主管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5.学生档案材料(报名登记表原件、学年鉴定、奖惩材料等);
6.学生学习成绩表(打印件),并加盖录取学校成教主管部门印章。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函授(教学)站之间转学,须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籍异动(含休学、复学、退学、转学、转专业)须在每年的4月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汇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集中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申请未经批准之前,必须在原专业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转专业前不及格的课程需要重修。转专业后可根据新专业学习需要补修相应课程。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 经学校批准后,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延长休学时间者,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报批。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由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并编入原来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需转专业复学者,应同时按有关转专业程序办理。但对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 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勒令其退学或准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有关要求或者在规定的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查不合格的;
3、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勒令退学处分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确实不能坚持学习的;
5、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自愿退学的。
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要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上课、考试、实习、实验、毕业设计以及其它集体活动等实行考勤制度。
第三十五条 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的,均按旷课处理。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品学兼优、各方面表现突出者,在毕业时分别授予“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具体办法按《关于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法乱纪,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内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确有显著进步者,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对无显著改过或继续犯有错误后果严重者,依照第三十九条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令构成犯罪者;
(二)受到所在工作单位留用察看以上处分者;
(三)违反校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第四十条 其他纪律处分按照《中央民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处分决定载入学生本人档案,并通知受处分学生所在单位或家长。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与学历证明。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我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均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进行电子注册,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上报国家教育部审核并入网查询。毕(结)业证书的内容有: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2、专业、层次(本科、专科);
3、学习形式(业余、函授);
4、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蓝底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5、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6、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以上内容在毕业之前必须认真核对,一经上报注册,不得修改。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开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姓名、出生日期等重要个人信息。毕业时,毕业证书上填写的学生个人信息与新生录取底册上的学生信息要完全一致,否则视为无效证书,不予验印。
第四十四条 毕业班的毕业年份定称,以毕业年份为准。如2005年毕业的班级,简称为“○五届”。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央民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原有关规定自本规定实行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