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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及单项奖评选办法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14-10-30 15:52
  
为奖励先进、树立典范,促进优良学风建设,更好地激励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勇拼搏,为大学生健康成长和成才创建良好的平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专业奖学金评选
(一)评选对象
学校全日制本科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在籍注
册学生。
(二)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维护民族团结,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优良,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
3.自觉参与集体、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集体意识。
(三)具体要求
1.专业一等奖学金:
(1)按照名次先后等级从班内综合测评10%以内评选;
(2)上学年所修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5分;
(3)上学年所修各门课程单科考试成绩不低于70分。
2.专业二等奖学金:
(1)按照名次先后等级从班内综合测评25%以内评选;
(2)上学年所修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
(3)上学年所修各门课程单科考试成绩不低于70分。
(四)评选程序
     个人申请→班级评比→学院(系)初审→学生处复审并公示→主管校领导审批→确定最终名单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一)评选对象
学校全日制本科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在籍注
册学生干部。
(二)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维护民族团结,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学习成绩良好;
3.热心学校和集体的工作,积极完成学校、院系和辅导员布置的工作任务,并以身作则、成绩显著;
4.工作能力强,密切联系、热心帮助和善于团结同学,能深入了解和及时反映同学的思想、学习和心理情况,能转达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在班级(社团)同学中口碑较好、威信较高;
5.肯于吃苦、乐于奉献,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集体意识和较高的奉献精神。
(三)具体要求
1.担任班级及以上学生干部时间至少满一年,在学生工作中表现突出者;
2.上学年所修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分不低于70分;
3.上学年所修各门课程单科考试成绩不低于65分;
4.相关职能部门推荐的优秀学生干部应同时征求学生所在学院(系)意见;
5.学院(系)和相关职能部门各自根据评选比例推荐初审名单。
(四)评选程序
     个人申请→班级或社团评比推荐→学院(系)或职能部门初审→学生处复审并公示→主管校领导审批→确定最终名单
三、单项奖评选
(一)评选对象
学校全日制本科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在籍注
册学生。
(二)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维护民族团结,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优良,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在科研、文艺、体育、品行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3.自觉参与集体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具体要求
1.学术优秀奖: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以第一、二作者身份正式发表学术论文、作品者;
2.文体优秀奖:在省(部)级及以上文艺、体育比赛中获奖者;破校级及以上体育项目纪录者;
3.品德优秀奖: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志愿服务、社会公益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4.凡在代表学校参加的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中获个人或集体奖励者按照《关于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本科生学科竞赛计划的奖励办法》(民大校发〔2007〕290号)执行,不再适用以上奖励;
5.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单项奖项目。
(四)评选程序
     个人申请→班委汇总→学院(系)初审→学生处复审并公示→主管校领导审批→确定最终名单
四、奖励标准及比例
(一)专业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2000元,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
(二)专业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200元,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15%。
(三)优秀学生干部,奖励金额为500元,学院(系)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不含一年级)的3%;相关职能部门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本部门参评校级学生干部总数的20%。
(四)单项奖,奖励金额为300元,评选比例不限。
五、附则
(一)各类评优都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真实”的原则进行,班委会、团支部要积极组织,班导师、辅导员要认真指导,学院(系)要严格把关,确保评优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二)在上一学年内因违纪受处分者(以处分时间为准),无参评资格。
(三)学校根据各学院(系)参评学生总数按照比例下达评选名额。各学院(系)可根据本学院(系)实际情况按照专业或年级人数分配名额,但分配后累加的总名额数不得超过学校下达的评选名额总数。
(四)本办法所涉及的“考试成绩平均分”均为算术平均分。
(五)校级学生干部是指校学生会、校团委、校社团联合会成员
以及学校正式下文规定具有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资格的各类校级社团成员。
(六)获奖学生相关材料装入其本人档案。
(七)每学年9月底完成申报工作,10月底完成上学年各项评奖工作。毕业生评奖工作在每年5-6月进行。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及单项奖评选办法》(民大校发〔2009〕346号)同时废止。
(九)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 a � " �!   为体现“育人为本”,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我校成立中央民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行使处理学生的申诉、复议、调查、听证和裁决职能。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如下: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副主任:监察办公室主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校学生会代表1人、教师代表2人、监察部门干部1人、申诉学生所在院、系的党总支书记、班主任、班干部各1人。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办公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研究生、预科学生、成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外国留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经­2007年9月5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央民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央民族大学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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