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大校发〔2012〕363号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研究生奖励激励机制,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在读的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
自觉维护民族团结;
(四)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在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名额内每年度评定一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各学院的一名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年度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审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八条 在基层分设博士、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所在学院牵头成立;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硕士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成立。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主要领导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所辖各专业研究生导师、研究生代表若干任委员。成员总数须为单数。
研究生国家奖学评审委员会须根据所辖各专业的特点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细则。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博士研究生向其所属一级学科所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评审委员提出申请,硕士研究生向其所属二级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评审委员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初评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校级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终审评审资料统一由研究生院学生管理办公室保存。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民族大学
201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