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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办法(试行)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14-10-29 17: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央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保障其基本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资助标准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校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总人数的1%。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筹确定,不按院系人数平均分配。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600元,其中包括住宿补助1200元和生活补助24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学习态度端正,生活俭朴。
(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200元,并具有相关证明。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生予以优先考虑:
(一)双亲去世、单亲或父母一方残疾的研究生。
(二)革命烈士子女和父母为社会优抚对象的研究生。
(三)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居住区的少数民族研究生。
(四)来自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的研究生。
第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过纪律处分的研究生。
(二)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三)生活中铺张浪费,购买不必要的奢侈品,存在不良嗜好、不良习惯的研究生。
(四)拒绝参加学校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的研究生。
(五)研究生期间任意一门课程成绩为“不及格”的研究生。
 
第四章  申请与认定
第九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四周,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第十条  院系针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通过民主形式确定初步申报名单,经不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将最终申报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院系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申请名单进行审核、筛选和排序,上报学校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资助名单。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款项按月发放。如发现不正确使用资助的研究生,学校有权取消并追回该生本学年的全部资助,且取消下一学年的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每学年应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由院系负责组织开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监督并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评选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院系,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央民族大学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上一条: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管理助理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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