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争当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活动,是开展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创建和谐平安校园的需要。为更好地发挥学生先进集体和学生先进个人的表率作用,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族团结进步先进评选坚持以“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创建民族团结和谐校园”为主题,大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先进典型,将评优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机结合,积极营造良好的校风。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积极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在政治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和各项规章制度,具有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班级无违犯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现象。
3.高举民族团结进步旗帜,从实际出发,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丰富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主题教育活动,成效显著。
4.集体凝聚力和感召力强,各民族学生之间互助互爱,有切实可行的帮学措施,集体成员共同进步。
5.先进集体的参评对象为全校学生班级、党支部、团总支和学生会。
第四条 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坚决反对民族分裂,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认真学习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 的思想。
3.品行端正、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坚持原则,正确对待和处理不同民族学生间发生的纠纷和矛盾,敢于同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的言论和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在维护祖国统一、增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反对宗教极端势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4.热爱集体,自觉维护集体利益和荣誉,大力弘扬民族团结精神,甘于奉献,团结和关心其他民族同学,热心帮助其他民族同学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事迹突出。
5.先进个人参评对象为我校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五条 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每年十月进行。
第六条 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评选程序:由集体成员进行自我总结评议,将模范事迹汇总成书面材料,经院系审核后填写“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登记表”,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第七条 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评选程序:由个人所在班级进行民主评议推荐,经辅导员和所在院系审核后填写“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登记表”,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第八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保卫部、院系代表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评审小组,对各院系推荐的候选先进集体和候选先进个人进行评审,确定初步名单后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确定最终入选名单。
第九条 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每年评选10名,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每年评选20名。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条 对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入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分别获得“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学校为获得先进集体荣誉的奖励1000元,获得先进个人荣誉的奖励500元。
第十三条 学校将获奖集体和个人事迹编辑成册,充分利用校园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央民族大学
200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