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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14-10-30 13: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我校内部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通过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保障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校管理和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普通高等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及内部各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下列劳动和人事争议:

(一)因学校开除、除名、辞退教职工和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学校有关考评、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签订、履行、解除劳动合同、人事聘用(聘任)合同、录用、流动、待聘等发生的争议。

(四)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第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由调解委员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的原则。

(二)平等的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问题上一律平等。

(三)合法的原则。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合法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及时地调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我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学校内部劳动、人事争议的组织。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制定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实施细则;依法调解学校、单位与教职工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制作调解书。

调解委员会在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北京市教育系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和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数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提出,并与学校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共九名。

其产生办法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推举产生三名教职工代表;学校法定代表人指定三名学校代表;学校工会委员会指定三名学校工会代表。各方推举和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依照本细则参加调解。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

(二)领导、监督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开展工作。

(三)研究处理重大、疑难的劳动、人事争议。

(四)制定调解工作实施细则。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若干人。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工会副主席兼任。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秘书一人,负责调解工作的记录、登记、调解书的制作、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印章的保管等工作。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工作制度。调解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研究工作。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应由具有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校或委员会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举单位或组织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调解委员会有较多人员变动时,一般应及时公布调整后的委员会名单。

第十二条 兼职调解委员参加调解活动,如需占用工作时间,学校或其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按正常出勤对待,教师应计入工作量。

第十三条 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地点、办公用品和所需经费由学校负责解决。

第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调解工作。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与教职工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十六条 存在劳动、人事争议的教职工一方人数如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十七条 劳动、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首先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应在五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指派调解委员会两名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做好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

(二)调解委员会主持召开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以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三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合同或协议公正调解。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 (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五)调解不成的,应制作调解终止意见书,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告知当事人,可以在自争议发生60天内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二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一)是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并获得调解员证书方可参与调解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已由中央民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2005年6月18日会议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中央民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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