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外国留学生教育,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我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基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各部门及各学院。学校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与管理的基本方针是以人为本,统筹兼顾规模、层次和结构,推进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高度重视来华留学生教育,依据教育部规定不断健全和完善留学生管理机构,按比例逐步配备留学生专职管理人员。中央民族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学校外国留学生的统筹管理、制度完善、 工作协调等方面的工作。国际教育学院下设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奖学金生学历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管理与协调工作,具体包括:
1.接受国家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留学基金委)、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简称汉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简称市教委)等部门的有关业务指导。
2.完成国家教育部、国家民委、留学基金委、汉办、市教委等部门下达的外国留学生招生计划,统筹录取、学籍注册、入学等相关事宜。
3.负责中央民族大学各类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审核与录取工作。
4.统筹协调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5.负责向学校财务处申报各类外国留学生经费的使用计划,管理并规范使用相关经费。
6.配合北京市外事、公安、安全、出入境检疫等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相关工作。
7. 做好外国留学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8.汉语国际教育本科教学以及其他各类外国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前的汉语教学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汉语教学、校际交流生的汉语补习、自费留学生汉语教学,以及汉语进修生、短期培训班汉语教学等。
9.两项国家级考试的承办与组织,即HSK汉语水平考试、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的考试。
10.学历留学生选修专业的审核及向相关学院的协调选送。
11.学历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后的教学管理指导与协调。
12.其他外国留学生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五条 在考虑留学生文化与生活习惯等因素的同时,积极推动外国留学生与国内学生在管理和服务上的趋同化。研究生院负责指导、协调各学院外国留学生硕士、博士阶段的教学、培养及教务管理等工作;教务处负责指导、协调外国留学生本科层次的教学及教务管理等工作;学生处负责指导与协调本科外国留学生的日常管理;财务处负责外国留学生各类经费的使用管理及收费工作;后勤产业集团负责外国留学生的住宿调配及管理,做好各种生活保障工作;保卫处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网络中心负责外国留学生校园卡及网络相关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各学院负责本院外国留学生具体的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 学历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后,各相关学院负责本院外国留
学生具体的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相关学院应确定一名院领导分管外国留学生工作,并设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教学与管理事务。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七条 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包括汉语进修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校际交换生以及各类短期进修生。
第八条 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各学院每年可接受情况完成外国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的调配和选送工作。各学院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对外开放专业,每年按要求报送可接受学生的专业、数量等相关信息。为外国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须报教育部审核批准。
第九条 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及时公布每年关于外国留学生招生政策及章程,积极组织对外招生宣传。各学院也可通过不同渠道,吸引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进修。各学院与国外院校达成的学生交流协议须经学校国际合作处审批,并向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协议副本,以便按照“对等原则”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条 各类外国留学生的录取办法及录取流程由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研究制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外国留学生申请资格审查、录取、注册、入学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优先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外国留学生招生计划内学生(含各类奖学金学生、校际交换学生及其他政府和部门派遣的外国留学生等),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可积极吸收院际交换生和其他渠道的外国留学生。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普通国内学生的教学管理办法实行。研究生参照普通研究生培养模式进行管理;本科生参照普通本科生教学模式进行管理;非学历生由国际教育学院组织教学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统筹各学院制定学历生的教学及修读计划,并负责制定汉语国际教育本科专业教学以及其他外国留学生汉语进修、汉语补习计划。各相关学院应根据专业特色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及文化特点开展教学活动。在保证基本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非学历生的进修,由各相关学院结合学生本人的需求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
第十四条 鼓励各学院积极开拓各类外国留学生学习和进修培训项目,支持并鼓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承担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各相关学院负责将本院外国留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成绩、奖惩信息等抄送留学生工作办公室以备存档;外国留学生提出转专业、退学、转学、休学等申请时,应及时向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核准后将根据不同情况呈报汉办、留学基金委等主管部门和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第十六条 各相关学院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规定为留学生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学校学位委员会为获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奖学金生拨款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提出该经费使用预算和划转方案,学校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审核确定各类奖学金经费使用预算。
第十九条 自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标准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教育部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定,报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按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统一上缴学校,费用支出按相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相关单位应为外国留学生提供校园卡办理、学生身份证件办理、图书阅览、体育场馆使用等与国内学生相同的学习、生活条件与服务。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外国留学生遵纪守法,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及相关学院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有助于了解中国社会和历史文化的活动以及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鼓励中外学生共同参加各类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加入非政治性学生社团组织并参与活动。经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严禁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从事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进入专业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在校内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一般性突发事件,由所在学院会同学校保卫处处理;在校外发生此类一般突发事件由所在学院配合公安部门处理,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协助处理。未进入专业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发生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国际教育学院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相关学院须及时报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共同协助外事、公安等部门处理,同时,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及时上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的校内住宿由国际教育学院公寓部统一安排和管理。公寓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公安部门和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报送外国留学生住宿的基本信息。住宿学生应遵守公寓的住宿管理规定,因住宿问题发生的各种纠纷由公寓部会同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按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向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校外住宿相关材料,并按规定及时在公安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在规定节、假日以外请假,已进入专业学习的由相关学院负责审批,其中请假超过一周或涉及离开本地区或出入境的,应通知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并进行商定。未进入专业学习的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审批。
第三十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的出、入境及在华居留手续等涉外管理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凡来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均须持X或F 签证入境,对持其他签证入境的学生,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及时督促和协助其到公安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央民族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