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学校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规范学校本科生境外校际项目留学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经学校选拔派出的参加学校与境外大学签署的校际留学项目的在籍本科学生。
第二条 本科生境外校际留学项目选拔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进行。
第三条 参加本科生境外校际留学项目的学生所修专业原则上应与相应留学项目学校要求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第二章 申请与选拔
第四条 申请本科生境外校际留学项目的资格
(一)申请参加境外校际留学项目的本科生(以下简称交流生)应热爱祖国,思想政治表现良好,在学校就读期间无任何违纪记录。
(二)符合境外校际留学项目对专业、年级、外语水平以及学术(学业)水平等方面的要求。
(三)须向学校足额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能较熟练的掌握对方学校所在地区的语言,具备交流、沟通能力。
第五条 交流生的选拔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及相关院系共同配合完成。
第六条 选拔程序与要求
(一)确定项目选拔条件与年度选拔计划
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确定各留学项目等相关事宜,包括名额、专业、学术或学业要求及时间限制等项目选拔条件与要求,函告教务处。
(二)发布选拔要求与通知
教务处细化各项目要求,发布具体选拔通知。
(三)报名审核
各院系负责审核并将符合项目选拔要求的申请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统一报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通知符合项目要求的申请学生参加具体选拔。
(四)选拔
1.选拔工作由教务处具体负责,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院系配合。
2.选拔方式包括笔试、面试(具体采用方式视项目申请情况而定)。
3.笔试主要为外语综合能力测试。
4.面试主要考核申请者的口语表达能力和综合素质。面试将根据项目需要成立面试考官组。面试考官原则上为教务处、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外语专家组成。
(五)确定入围名单
教务处综合申请者的笔试、面试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项目要求的名额,确定入围名单。
(六)公示
学校将入围名单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七)办理出国(境)手续
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将学生名单送交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为入选的交流生办理相关留学手续,教务处及相关院系配合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学籍与注册
(一)交流生的学籍在外留学期间仍属于中央民族大学。
(二)交流生在外留学期间必须在每学期开学之初与所在院系取得联系,视为注册。
(三)交流生必须保证按期返校到所在院系和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到。滞留不归者,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办法处理。
第八条 学生管理
(一)交流生在外留学期间必须自觉维护中国大学生形象,维护学校声誉;必须认真遵守对方学校的管理规定,遵守对方法律和社会风俗习惯;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
(二)交流生在外留学期间,须定期或不定期向学院汇报情况,保持联系。
(三)交流生在外留学期间出现触犯对方校规校纪或法律法规等行为,则按照相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必要时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代表学校负责与接收交流生的境外学校沟通协调交流生在对方学校留学期间的相关事宜。
(五)相关院系负责交流生在外留学期间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间接管理与指导,并指派专人定期与交流生保持联系。尤其是针对本科第四学年在国外留学的交流生,各相关院系务必负责完成远程学业指导、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写作或答辩以及其他毕业手续等事宜。
第九条 课程学习与成绩管理
(一)交流生在留学前必须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及学分要求,认真拟订在外学习期间的课程学习计划,填写《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出国(境)留学学习计划书》,经所在院系批准后备案。
(二)交流生必须完成学校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公共必修课程学分。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学分不得以在留学期间选修的任何课程替代。交流生可在留学前提前修读或返校后补修,也可在留学期间通过学校网络教学综合平台远程修习(具体要求参照《中央民族大学关于本科生交流出国(境)留学期间思想政治理论课研修实施办法》)。
第十条 学分认定
(一)交流生在外学习期间所修习的所有课程均可转换成学校学分。
1.与本专业相关或相近的课程,经其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其学分可以转换为相应的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学分。
2.其他课程,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其学分可以转换为跨专业选修课程学分。
(二)所有学分的认定均以对方学校开具的有效课程成绩单为依据(成绩单须包括课程名称、学时、成绩和学分,并加盖该校公章或签字)。
(三)学分及成绩的转换
1.学分的转换参照学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理论课程按照1:18折算,实验、上机、专业外语的听力和口语以及艺术、体育类的非理论类课程,按照1:36折算。
2.成绩按百分制登录进学校教务系统,具体的转换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学分认定程序
1.交流生将境外学校开具的成绩单原件、成绩单翻译件、所修课程大纲或课程简介翻译件提交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
2.交流生将经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后的成绩单原件、翻译件及课程大纲翻译件提交所在院系,由院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认真审核可转换的专业必修课程及专业选修课程学分,并将审核认定结果报教务处复审。
3.交流生将需认定为跨专业选修课程部分的材料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审核。
4.教务处将最终认定的课程成绩及学分录入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毕业、结业与肄业
交流生返校后,必须按学校各项要求,按时完成相应学习任务。其毕业资格和获得学位的资格,按照《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中央民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交流生出国(境)留学前,需与学校签订留学协议书。
第十三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