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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工作

中央民族大学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办法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14-10-30 14:29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建设工程审计工作,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和《国家民委建设工程跟踪审计暂行办法》【民委发(2004)122号】,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11/T638-2009)等计价规范的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修订《中央民族大学基建与修缮建设工程跟踪审计暂行办法》【民大校发(2007)45号】制订本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审计办法适用于中央民族大学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等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本文件简称“项目主管部门”)为建设工程承建单位。
第二条  中央民族大学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实行跟踪审计。建设工程跟踪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组织的对建设工程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活动。分为开工前期审计、施工期间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和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
第二章           开工前期审计
第三条  开工前期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设计概算的合理性,施工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 )的合理合法性,施工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的合理性,施工投标文件的合理合法性,施工合同的合理合法性以及与对建设工程有关的可行性研究、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和招标代理等各类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将施工图设计概算及其使用的建材、设备的质量标准和建议价格报学校审计处,由审计处或审计处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上述资料进行全面审计,出具审计意见书并上报学校审批。
第五条  以学校审批通过的设计概算审计意见书中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经济指标为上限,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施工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并报审计处审核,审计处组织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报送的施工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进行全面审核,并出具施工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核意见书。学校以招标代理公司和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分别出具的两份“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为基础,组织全面审核,综合确认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含施工资格预审文件)并报审计处审核。
第七条  确定建设工程施工中标单位后,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前,由审计处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中标单位的“中标价”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如有调整在施工合同中注明。
第八条  不需要组织施工招标的小型或零星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经费并履行审批程序后,将简易施工方案、施工预算及按设计要求使用建材、设备的质量标准和建议价格直接报审计处审核。紧急抢修工程,经校领导同意后可以先行实施,再补办手续。
第九条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可行性研究、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和招标代理等各类经济活动,需要组织招标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审计处审核。确定中标单位后,在发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委托合同前,由审计处对中标单位的“中标价”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如有调整在委托合同中注明。
第十条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可行性研究、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和招标代理等各类经济活动,不需要组织招标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经费并履行审批程序,在签订委托合同之前,将委托事项及其经济指标直接报审计处审核。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 项目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学校设备处,由设备处统一处理需要回收、保留和转移登记的的国有资产(包括被拆除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等)。
第三章           施工期间审计
第十二条  施工期间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的设备、材料质量及其价格、隐蔽工程、变更、洽商和施工进度款等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监理公司及审计处对施工单位使用的设备、材料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施工图和施工招标文件中的质量标准要求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实施过程中,对施工中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未确定的主材、设备价格(包括招标暂估主材、设备价格),需要甲、乙双方确认的,在施工合同签订生效1个月内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施工单位须提供建筑材料、设备等各阶段采购计划。价格确认办法为:1、公开招标(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别推荐几个厂家或供货商邀请招标(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3、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成评标小组评审确认品质及单价。评标小组成员组成: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4、电梯、通风、空调等大型设备,则通过政府采购单独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实施过程中,对施工中需要进行经济确认的隐蔽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审计处、总包单位、监理公司和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共同现场确认,并签订隐蔽工程确认书。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洽商的管理
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洽商需由项目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凡涉及费用的变更洽商,工程监理公司要先行审核并将审核结论及时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复核后报审计处。审计处(或审计处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及时出具审计意见,由项目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报学校批准后方可签订变更洽商。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洽商,其变更洽商费用不计入工程结算。(紧急情况也可采用现场确认的方式,包括拟实施方案标准、档次的可行性。)
工程中严格控制改变标准、档次的增项增价变更洽商,同时加强对减项、减价变更洽商的管理.
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进度款,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报审计处审核后支付。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实施过程中,施工合同未约定的施工环境改变或政策性调整引起的相关实体或无形索赔费用的审计:1. 索赔方在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证明材料等;2. 项目主管部门自收到《索赔申请报告书》14天内,对索赔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审计处审核;3.审计处自收到项目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14天内提出索赔费用审计意见。
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对施工单位的索赔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全程跟踪审计,并参加包括监理例会在内的现场例会,及时深入工地现场了解施工情况。
第四章           竣工结算审计
第二十条  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结算费用进行的审计。
第二十 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履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质量合格书面确认后,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提交齐全、有效的竣工图纸、竣工资料等全部结算资料和竣工结算编制文件。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有效竣工图纸、竣工资料等全部有效结算资料和竣工结算编制文件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初步审核意见并履行审批程序后报审计处审核。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对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建设工程全部有效竣工结算资料及初步审核意见进行审计,对外请咨询公司进行的审计项目全程参与协调、监督。审计处对外请咨询公司“咨询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在复核过程中,充分征求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如需调整由审计处责成咨询公司按照审计处的复核意见商施工单位调整咨询公司原来的“咨询审计报告”。
第二十复核调整后的“咨询审计报告”,由施工单位、咨询公司共同确认。审计处根据咨询公司调整后的“咨询审计报告”,出具最终审核意见。审计处将最终审核意见(含审计处自审工程审核意见)上报相关校领导审批后作为学校财务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五章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二十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从筹划到竣工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进行审计,即对可行性研究、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和招标代理 、土地征用、借款利息、上缴费、手续费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各类其他费用以及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费用等进行的审计。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审计处负责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财务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审计工作时限
第二十条  设计概算、施工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施工中标单位的“中标价”基础性分析和整理的审计工作时限
审计处自收到项目主管部门应提交的建设工程全部有效、合格资料之日起14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施工招标文件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建筑施工合同、施工进度款的审计工作时限
      审计处自收到全部有效、合格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施工竣工结算审计工作时限
审计处自收到项目主管部门应提交的建设工程全部有效、合格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500万元以下的工程结算不超过20个工作日;500-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结算不超过30个工作日;2000-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结算不超过45个工作日;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不需要组织施工招标的小型或零星建设工程施工预(结)算审计工作时限
审计处自收到全部有效、合格资料之日起,根据预算额度的大小,7—14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可行性研究、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和招标代理等合同、结算审计时限
审计处自收到项目主管部门应提交的建设工程全部有效、合格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
第七章                    审计结论的使用
第三十 设计概算、小型或零星工程预算审计结论作为建设工程投资上限。
第三十三条  施工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工程量清单审计结论作为建设工程招标评标的标准。
第三十四条 施工招标控制价审计结论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上限。
第三十五条  对施工中标单位的“中标价”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审计结论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洽商、隐蔽工程及设备材料单价审计结论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施工进度款、竣工结算审计结论作为财务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和招标代理结算费用审计结论作为财务支付费用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结论作为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核定的依据。
 第八章    其       他
第四十条 工程审计人员要与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和工程价款支付的财务人员之间具有分离、制约和监督作用。若财务人员发现审计结果有问题时,应及时反馈审计部门,经查证属实,审计部门应立即修正。
第四十一条 如果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跟踪审计的工程,由审计处负责统一归口管理,按学校规定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具备资格、有实力、且信誉良好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跟踪审计。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跟踪审计中发生的委托审计费用,在该工程项目成本中列支。结算核减额超过送审额5%部分的审计费由报审结算的施工单位支付,从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第四十三条 对在建设工程管理和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该根据情况给予奖励;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者,造成学校严重损失的,学校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后附附件一、附件二为本办法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经2010 年1 月15日中央民族大学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中央民族大学基建与修缮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民大校发[2007]45号文件同时废止。
 
中央民族大学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一: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需报送文件清单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施工图纸(或施工方案)、设计概算(或施工预算)及相关设计资料;
三、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文件(含技术明或暗标书、经济标书和商务标书);
五、施工合同;
六、有效变更洽商及各类有效签证;
七、竣工图及竣工资料;
八、竣工验收质量合格确认书;
九、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文件;
十、项目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书(实行工程监理的,含监理单位的初步审核意见书);
十一、施工单位确认的“报送文件承诺书”(见附件二)。
根据各类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对上述各类资料选择性实际报送。但所报资料必须为有效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
 
 
附件二:          
承   诺  书
 
工程已于      年   月  日竣工,竣工结算已经我单位预算人员编制,送审金额为     元。其中合同金额为        元,变更洽商
为               元。已付工程款金额为            元。现将该项工程竣工结算的全部资料送交中央民族大学          (部门)。并承诺如下:与该项工程结算有关的全部资料均已送交,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本次未提交的资料不再作为结算依据。
附送资料如下:
序号 资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施工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联系方式:         
送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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