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大校发〔2013〕1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学校民主建设,建立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工会章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民主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代表大会及其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第六条 教代会、工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制定和修订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行使
(一)第七条所述一、二、三款在学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由校长及有关部门报告,教代会听取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第七条第四款所述方面,学校教代会或工会负责人参与有关政策的制定讨论,并根据需要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颁布实施;
(三)第七条第五款由教代会负责人或提案委员会主任向全体代表汇报,并进行审议;
(四)第七条第七款,利用提案等多种方式按照组织原则及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将有关情况予以答复;
(五)第七条第六、八款按照学校的安排参与行使。
第三章 代 表
第九条 学校正式在编职工及非正式在编职工(学校人事部门聘用的合同制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代表以二级教代会、基层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5年,可以连选连任,接受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我校代表按照教职工总人数的6%--10%确定。教代会代表要以教师为主体,教学科研人员代表不低于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代表、女性代表和青年代表。
第十一条 代表的产生
(一)换届选举时由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出选举方案,其中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以及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的组成,与学校党委沟通后,征求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的意见,最后报党委审定。
(二)二级教代会和基层工会根据代表名额和条件,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差额不低于10%的比例提出代表的候选人名单,并报本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批后,组织教职工采取无记名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选举结果须经大会筹备领导小组资格审查合格后予以登记备案。
(三)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在名额所列单位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学校或者离(退)休者,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被开除公职者,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有违法乱纪、严重失职等行为失去群众信任的,经原选举(或调入)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向学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建议;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
第十五条 因各种原因造成代表大会缺额的,缺额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补选申请,经校工会及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研究同意后,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报校工会审查登记,并在下次代表大会中报告增补、更换情况。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我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双代会”制度,同时召开代表大会,同时换届;代表具有双重身份,享有和履行双重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遵守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定期召开代表大会,支持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一般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代表大会召开须有2/3以上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大会应到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常设主席团。常设主席团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常设主席团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大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二十三条 代表大会换届时,成立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为组长的筹备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主管书记任组长的筹备工作小组。筹备工作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选举、宣传、会务等若干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筹备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各学院、各单位党总支书记、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工会委员会委员、二级教代会和基层工会主席会议,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然后由校工会向学校党委提出召开代表大会的报告,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批转校工会关于召开代表大会的请示后,由筹备工作小组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分配、各类代表比例、选举办法、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及对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进行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代表大会预备会
(一)筹备工作小组向全体代表汇报大会筹备情况;
(二)筹备工作小组向全体代表汇报代表资格审查及代表增补情况;
(三)通过大会议题、议程和选举办法;
(四)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五)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代表大会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从大会代表中产生,其成员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各代表团团长等各方面代表。主席团人数一般根据代表人数确定,根据目前我校职工人数,确定为30至35人。
第二十八条 代表大会正式会议
(一)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2/3,方可开会;
(二)校长做工作报告;
(三)提交财务工作报告和其他提交大会讨论、审议和汇报的材料,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做具体说明;
(四)向大会汇报教代会和工会工作情况、经费收支情况和提案处理情况;
(五)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
(六)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在大会发言;
(七)换届时,按选举办法选举主席团;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结果;
(八)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内容,在大会前要进行充分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大会中进行专题汇报;分团讨论后,进行大会表决,获得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表决有效,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意见反馈。
第二十九条 经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由校长或承办部门提出修改建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相关会议进行讨论,并做出相应决定。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有1/3以上代表同意情况下,可召开临时大会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各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提案工作办法参照《中央民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2013年5月7日中央民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中央民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