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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更新时间:14-11-06 15:41
 

民大校发〔2013〕1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努力把我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央民族大学学术委员会是由本校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是切实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三条 中央民族大学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布实施。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组成。各基层单位的教授委员会(见《中央民族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可推荐1人作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校长聘任。其他委员由校长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2-3名,一般由分管学校学科建设工作、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民族学、语言学、文史哲、经管法、理工医、艺术体育、教育等7个学科组,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学术评议和审议工作。
各学科组的成员由相关基层单位教授委员会的主任与副主任组成。
    各学科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其人选由各学科组成员选举产生,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离开学校岗位一年以上者,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予以替换。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科研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是:
(一)学术审议。审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校科研发展计划;审议学校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二)学术评议。评议推荐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计划人选;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审定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三)学风建设。负责学校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四)受校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授权有关学科组或基层单位教授委员会负责完成第九条所列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举行学科组长会议或学科组会议,亦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各级组织决议事项时,须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学科组长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学科组组长会议的成员包括:各学科组组长、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当学科组组长不能出席时,可由副组长出席。
学科组会议由学科组组长或由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各级组织须有2/3以上委员或成员出席时,才能举行会议。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人员1/2以上同意通过,或事前约定按得票多少排序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四条 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1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评议意见,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征得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评议意见不再复议。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全年无故缺席会议达1/3者,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中止其学术委员会委员或学科组成员身份。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中央民族大学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各级组织在讨论、评议、审议与委员或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相关的事项时,该委员或成员应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校长提议,修改方案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央民族大学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中央民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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