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发放等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精神,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我校将根据国家政策随之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研究生院(研工部)、财务处、监察处和部分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享受资格,由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财务部门执行。
第八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年按12个月计。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500元。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建立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卡,以月计入。
第九条 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参与相应的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研究生助学金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学制年限发放。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央民族大学
20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