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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14-10-29 17: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吸引优秀生源,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不断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文件精神和《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奖励与资助体系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两级管理。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研究生院(研工部)、财务处、纪检监察部门和部分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全面管理,制定宏观政策,指导和检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统筹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终评等工作。
第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组,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组织申请、初步评审等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工作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研究生导师、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等组成。成员总数须为单数。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须将本单位制定实施的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予以公示,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工作。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  等级设定和标准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划分及其奖励金额标准如下。
学生类别 奖励等级 学业奖学金标准 比例 博士研究生 一等 15000元 5% 二等 12000元 25% 三等 8000元 40% 硕士研究生 一等 11000元 5% 二等 9000元 15% 三等 7000元 30%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的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我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在规定学制期内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及延期毕业研究生不参加当年度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十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年内如有违法违纪、考试成绩不合格、学术研究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取消当年的申请学业奖学金资格或全额追回当年已获得的学业奖学金。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等级的具体评定条件按照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制定的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五章  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一)具有免试保送研究生资格的我校和其他“985工程”“211工程”高校的各族优秀本科生均享受二等以上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按照复试成绩排序。一等奖学金比例为30%,二等奖学金的比例为70%。
(二)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学生,入学考试的初试、复试成绩作为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三)调剂和破格录取的考生,均不参加本年度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但在校学习期间可参加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的奖学金动态评定。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一)考生在前学历期间获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奖励者。
(二)入学考试的初试、复试成绩作为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三)破格录取的考生,均不参加本年度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但在校学习期间可参加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的奖学金动态评定。
 
第六章  在校研究生(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一年一评的动态管理。在校研究生(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主要依据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习成绩。
(二)科研成果及其影响。
(三)日常行为表现及道德表现。
各项指标的加权系数,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组自定,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如需增加考核项,可以自行增列。
 
第七章  评定时间、程序
第十七条 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的初步评审结果在录取通知书发放之前公布;在新生入学注册取得学籍后,结合其档案到校情况,最终确定其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和金额。
第十八条 在校研究生(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每学年期末启动,并于新学期开学三周内完成评定工作。
第十九条 在校研究生(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首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须对研究生本年度的学习成绩、科研状况及其综合表现做出评价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组要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制定的评审细则组织评审。并将初步评审结果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一条 学校用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经费专款专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未使用完的学业奖学金名额不予保留。
 
第八章  个人申诉
第二十二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本单位评审结果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工作组提出申诉,评审工作组应及时核查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研究生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 对公示阶段结束后所提异议,学校及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均不受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起试行。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工部)负责解释。

中央民族大学
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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