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达到本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程序向我校申请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士学位。
第三条 申请学位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并具有我校本科毕业资格;
3、自取得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籍之日起至获得本科毕业资格后一年内,通过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ublic English Test System,简称PETS)三级笔试考试;或者在学制年限内,通过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对艺术类专业本科毕业生的考试成绩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申请学位的时限
凡符合上述第三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可在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起的一年内申请学士学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效学位申请的本科毕业生,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五条 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程序
1、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位申请材料;
2、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申请人的材料,根据审查结果提出拟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
3、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拟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名单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继续教育学院报送的学位授予名单进行审批,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5、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的学位授予名单,按有关规定制作、发放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不得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提供不真实的申请材料,违者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授予学位的,将按有关规定撤销已发证书。
第七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如有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的学位申请人,可根据《中央民族大学学位授予细则》的有关条款申请复议。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定实施后,遇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之前规定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央民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