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大校发〔2013〕179号
关于印发《中央民族大学
研究机构科研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中央民族大学研究机构科研人员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民族大学
2013年6月18日
中央民族大学研究机构科研人员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落实特色立校、学术兴校、人才强校的发展战略,不断提高我校科研的整体水平和学术影响力,加快推进特色鲜明、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根据《中央民族大学实施绩效工资改革方案(试行)》和《中央民族大学科研工作考核及奖励办法》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主要用于我校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在岗研究人员的考核。
第二条考核内容包括科研工作考核和教学工作考核。科研工作考核采用聘期制,科研工作量化积分不可跨聘期使用,教学工作考核采用年度制,教学工作量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二章 额定工作量
第三条研究机构科研人员工作量包括科研工作量和教学工作量。
第四条科研人员年度额定科研工作量为:
科研人员职级
|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年度科研工作量(分)
| 38
| 35
| 29
|
第五条科研工作量的计分办法按照《中央民族大学科研工作考核及奖励办法(试行)》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科研人员年度额定教学工作量为:
科研人员职级
|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年度教学工作量(课时)
| 54
| 54
| 36
|
教学工作量的考核与奖励,参照《中央民族大学教学岗位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与奖励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适用本办法的科研人员应完成年度额定教学工作量。超出年度额定教学工作的报酬,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中的标准作为超课时费发放。副高以上(含)科研人员课堂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得高于216学时/年;中级以下(含)科研人员课堂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得高于180学时/年。
第八条新聘用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免除当年的额定科研和教学工作量。
第九条担任处级领导干部的研究人员,额定科研和教学工作量减半。
第十条考核等次
科研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高于参加考核人数的15%。
(一)优秀:由本单位按不高于15%比例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
(二)合格:完成额定聘期科研工作量且完成额定年度教学工作量的人员。
(三)基本合格:完成额定聘期科研工作量80%以上且完成额定年度教学工作量90%以上的人员。
(四)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完成额定聘期科研工作量低于80%或完成额定年度教学工作量低于90%的人员。
2.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人员以及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者。
4.连续两年确定为“基本合格”者。
5.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者。
6.其他违反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适用的科研人员的考核由科研人员所在单位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和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科研成果奖励工作由学校科研处负责。科研处每年根据已登记备案的科研项目和成果核算教师该年度的科研奖励额度。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适用科研人员将采用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本办法所适用科研人员的教学考核采用年度考核制,完成年度额定教学工作量的科研人员,发放全额基础绩效工资。
本办法所适用科研人员的科研考核采用聘期考核制,第一个聘期的基础绩效工资全额发放,下一个聘期的基础绩效工资,根据上一个聘期的考核结果来发放。
(一)聘期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优秀者,下一个聘期的基础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并由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二)聘期考核中,考核结果为合格者,下一个聘期的基础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三)聘期考核中,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下一个聘期的基础绩效工资按全额的80%发放。
(四)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不得晋升薪级工资,扣发50%基础绩效工资(具体办法详见《中央民族大学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并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调整岗位、低聘、解聘等处理;连续两个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或重新安排工作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停发基础绩效工资,并予以辞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涉及的学校其它文件,以学校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与本办法不符的其它规定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