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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教学岗位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与奖励办法(试行)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14-10-31 15:09

一、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质量意识,建立和健全教学工作评价、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央民族大学实施绩效工资改革方案(试行)》、《中央民族大学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与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重在激励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考核与奖励,旨在从体制、机制上建立与健全教学评价、激励与约束体系,激发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增强教师教学工作责任心和质量意识,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四条教师教学工作包括本科(含预科)教学工作和研究生教学工作。

第五条本科(含预科)教学工作包括教师基本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与建设工作两大部分

1.基本教学工作。基本教学工作的主体是指学校全日制本科(含预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

2.教学改革与建设工作。主要包括教师承担的各级各类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含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示范教学实验中心、实习实践基地、教改项目、教学团队建设、学生论文指导等)、教学成果奖励、教学研究论文论著、指导学生获奖情况以及教师在教书育人方面获得的奖励等。

第六条研究生教学工作包括研究生教学基本工作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创新工作。

1.研究生教学基本工作包括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平时指导、学位论文指导等各类培养活动。

2.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创新工作主要包括教师承担研究生各类研究生教育与创新项目(含学科与学位点建设、课程建设、实践基地建设等)以及在研究生教育与创新方面获得的各类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从事本科(含预科)和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在编专职教师。

二、教学工作考核

第八条教学工作考核是对教师年度承担的基本教学工作的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效果(即量和质)两个方面。教学工作量是指由学校安排的教师承担的课堂教学和实践(实验)教学的工作量;教学效果指对教师在承担课程、实践(实验)教学等方面的效果评价。

第九条教师岗位基本职责

1.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3.认真完成各项教学工作,包括:上课、监考、批改作业和试卷、指导学生开展各类实践活动、课外辅导、指导毕业论文和学年论文以及其他与各类教学环节相关的辅助活动。

4.积极参与并承担教学改革与教学建设工作。

5.积极鼓励并指导学生参与科学研究活动。

第十条教师年度额定基本教学工作量

1.教授教学工作量应达到216学时/年,且每学年至少承担一门36学时(含)以上的本科生课程(预科教育学院的教授每学年至少承担一门36学时(含)以上的预科生课程)。

2.副教授教学工作量应达到216学时/年,且每学年至少承担两门36学时(含)以上或一门72学时(含)以上的本科生课程(预科教育学院的副教授每学年至少承担两门36学时(含)以上或一门72学时(含)以上的预科生课程)。

3.讲师(含)以下教师教学工作量应达到180学时/年。

4.教学科研单位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课堂教学学时应不超过216学时/年。

5.非教学科研单位聘任教学科研岗位人员课堂教学学时应不超过108学时/年。

第十一条教学岗位教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优秀的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1.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2.完成本年度额定工作量,教学效果突出。

3.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和指导学生实践,效果突出;或在研究生教育培养中成绩特别突出或在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创新上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合格的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1.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2.完成本年度额定的教学工作量。

3.完成年度人才培养任务。

4.学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合格。

第十四条在当年度的教学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基本合格

1.年度教学工作量达到额定的90%(含)。

2.研究生指导教师能完成本年度额定工作量,但未完全按要求履行导师工作职责。

3.出现两次一般或一次较大教学事故。

4.学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有一门次课程不合格。

第十五条在当年度的教学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年度教学工作量低于额定的90%。

3.拒不承担院系安排的合理教学任务。

4.所指导研究生放任自流,造成恶劣影响,或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灌输错误政治观点。

5.教师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教师所指导学生的学术(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在上级抽查结果为不合格的。

6.当年学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有两门(次)课程不合格。

7.出现两次较大教学事故或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8.在教书育人过程中出现影响恶劣事件。

9.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

三、教学工作奖励

第十六条教学工作奖励主要用于奖励本年度在教学改革与建设工作中取得较大或突出成绩的教师。

第十七条教学改革与建设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三类。

第十八条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以当年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获奖证书为准计算一次,奖励标准如下:

级别

种类

奖励标准

国家级

教学成果奖特等奖

20万元/项

教学成果一等奖

10万元/项

教学名师、优秀教学团队、精品课程(含精品视频公开课)、教学成果二等奖

5万元/项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专业建设、教材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

2万元/项

指导学生获得学科竞赛一等奖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获奖的教师

1万元/项

指导学生获得学科竞赛二等、三等奖

0.8万元/项

省部级

教学成果奖特等奖

5万元/项

教学成果一等奖

3万元/项

教学名师、优秀教学团队、精品课程(含精品视频公开课)、获奖的教改项目、教学成果二等奖

1万元/项

指导学生获得学科竞赛一等奖、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获奖的教师

0.8万元/项

指导学生获得学科竞赛二等、三等奖

0.5万元/项

校级

获得优秀结论的各类教学改革与研究立项建设项目,优秀教学成果奖。

0.5万元/项

第十九条指导研究生当年获得以下成果的教师奖励标准如下:

类 别

种 类

奖励标准

学位

论文

全国优秀博士论文

5万元/篇

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提名

2万元/篇

北京市优秀博士论文

2万元/篇

学术论文

特等

在Nature(英)、Science(美)刊登学术论文

10万元/篇

A等

在SSCI(社会科学索引)、SCI(科学引文索引)和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检索的国际期刊上刊登论文

0.7万元/篇

B等

在EI(工程索引)检索的国际期刊上刊登论文

0.3万元/篇

C等

在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检索的国际期刊

0.1万元/篇

四、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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