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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试行)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14-10-31 15:07

中央民族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岗位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考核制度,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形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良好氛围和激励机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范围

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强化岗位职责,突出工作业绩;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第三条 考核内容

考核坚守岗位、完成相应岗位职责的情况,着重考核工作表现、业绩和贡献。侧重考核:是否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在重大原则问题上,能否分清是非;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大局观念;是否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是否具有调查研究、分析解决问题和沟通协作的能力;是否具有工作创新意识;工作态度和责任心,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遵守本单位工作制度及出勤情况;在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等方面完成的工作数量、质量及工作效率和效益;廉洁从政、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教学科研岗位人员的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按照《中央民族大学教学岗位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和奖励办法》和《中央民族大学科研工作考核及奖励办法》进行考核和奖励;研究机构科研人员按照《中央民族大学研究机构科研人员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和奖励。

第四条 考核等次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优秀比例:处级领导干部按照干部考核管理权限,由学校根据干部的考核结果按全校处级领导干部的15%确定优秀等次比例;其他人员按本单位教职工的15%确定优秀等次比例。

(二)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2、不能完成本岗位职责和各项工作任务,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消极怠工者;

3、全年连续无故旷工5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及以上者;

4、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含政治业务学习)等全年累计次数达1/4以上者;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人员以及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者;

6、连续两年确定为“基本合格”者;

7、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者;

8、年度内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及以上处分者;

9、其他违反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形。

(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依据本办法、结合各单位实际,经考核确定。考核等次的确定既要考虑群众民主测评结果,又要综合考虑平时的工作表现和业绩。

第五条 考核程序

(一)个人总结。被考核人按照本办法和本人岗位职责及上岗条件的要求进行总结,并填写《中央民族大学教职工考核表》。

(二)所在单位考核。被考核人在所在单位述职,并进行民主评议。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由学校党委研究确定,教学科研岗位人员、管理岗位人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由各单位召开部(处)务会、院(系)党政联席会,在民主评议基础上,集体讨论确定考核等次。所有考核结果均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三)组织部人事处对处级领导干部考核优秀等次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复议。被考核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被考核者可向组织部人事处提出申请。

(五)归档。考核工作结束后,组织部人事处对《中央民族大学教职工考核表》填写最终考核结果,加盖公章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条 部分岗位人员的考核

(一)新调入人员的考核,由本人所在单位根据原单位的鉴定和到本单位后工作的表现情况综合确定考核等次。

(二)新聘用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无试用期者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

(三)当年度经学校批准脱产进修、学习、挂职锻炼、因公出国、借调的人员,主要以学习情况和组织安排的任务完成情况、借调单位出具的工作表现和履行合同等情况,由原所在单位确定考核结果。

(四)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者,参加考核,待有结论后视处理结果再确定考核等次。

第七条 不在考核范围的人员

(一)出国逾期不归、非公派出国(境)、分流待聘全年不在岗超过6个月者;

(二)因病非因公致伤、连续请病假满6个月后不能恢复工作者;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岗位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组织安排者。

第八条 考核结果的应用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一)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者,可以参加晋职、晋升工资,并根据《中央民族大学实施绩效工资改革方案(试行)》和各单位、各部门制定的《教职工考核与弹性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发基础绩效工资和弹性绩效工资。其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按学校年度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

(二)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不得晋升薪级工资,扣发20%基础绩效工资(具体见《中央民族大学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并由所在单位领导与其诫勉谈话,可根据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不得晋升薪级工资,扣发50%基础绩效工资(具体见《中央民族大学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并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调整岗位、低聘、解聘等处理;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或重新安排工作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停发基础绩效工资,并予以辞退。

(四)在岗位上有重要成就或突出贡献者,学校按照《中央民族大学教学岗位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与奖励办法》、《中央民族大学科研工作考核及奖励办法》等相应办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学校合同制聘用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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