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配合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生培养工作,加强文献资源建设,合理配备馆藏,为了有效利用资金,严格执行财务规定,保证廉洁购置各种文献,根据近年来图书文献及电子资源的采购实践,特重新修订图书馆各种文献采购制度如下:
一、文献采购原则
1、文献采购以满足本校师生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的需要为原则,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保持特色”的方针进行。
2、成立 “图书文献及电子资源采购领导小组”,主管副校长任组长,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后勤管理处、纪委监察处、图书馆负责人为组员。凡是可以进行招标采购的文献资源,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向全社会招标。凡是不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单一文献资源,则由 “图书文献及电子资源采购领导小组”确定采购对象。
二、纸质文献的采购
1、中文图书的采购:
由学校“图书文献及电子资源采购领导小组”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2-3家符合资质、折扣率低、售后服务好、经营规范、馆配业绩突出的供应商,负责全馆图书文献的供货。
因特殊需要,且供应商不能供应的图书,可经馆长或主管副校长批准,从非中标单位或个人手中购买,但折扣率不应高于中标公司折扣率,从该渠道购书的总量不准超过年进书量的1%。
中文图书采购复本量:普通图书3个复本,艺术类图书2个复本,单册或上下册、上中下册工具书2个复本,多卷册(4册以上)大型工具书或资料类图书只采1套,不购复本。
2、少数民族文字图书的采购:
采取公开招标形式确定图书供应商,折扣率可比中文图书上调1-2个百分点。通过图书馆的中标图书公司无法按协议进行订购的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可以通过中标公司以外的采购途径进行文献采购,必要时可以组织采访人员到出版单位进行现场采购,但需由采购人员提供文献目录,经馆长或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从该渠道购书的总量不准超过年购民文图书总书量的1%。
少数民族文字图书采购的复本量与中文图书一致。
3、境外图书的采购:
由学校“图书文献及电子资源采购领导小组”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2家符合资质、折扣率低、售后服务好、经营规范、馆配业绩突出的供应商,负责图书馆境外图书文献的供货。
一般不从未中标单位及个人手中购书。本校教授出国为图书馆购买的境外图书,如图书馆确实需要,且无复本,并经过图书馆馆长或主管校长同意,可按不高于图书所标码洋的价格购买,境外图书未标码洋的,按照相同装帧的图书比照码洋确定价格购进。
境外图书一般不采购复本。
4、中文、外文报刊的采购:
由学校“图书文献及电子资源采购领导小组”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1-2家符合资质、折扣率低、售后服务好、经营规范、馆配业绩突出的供应商,负责全馆报纸、刊物的供货。
中文、民族文字报纸一般不订复本,外文报刊不采购复本。因重点学科需要或合订本需要的报刊,可订购1个复本。
为保持报刊的延续性,预订报刊前如有刊种或复本量的变动,需经馆长批准,方可订购。
5、纸质图书文献采购的结账,需经过对到馆图书验收后,按照合同折扣的实洋金额,经学校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馆长签字,方可开具支票付款,支票由财务经办人直接付给供货商。
6、由文献供货商组织的采访人员到出版社或公司、书展、书市、书库等地进行现场采购,需经主管馆长或主管副校长批准实施,采访人员所需差旅费用,由组织者承担。馆内组织的现场采购,经主管馆长批准,所需费用按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报销。
三、电子文献资源的采购:
1、电子文献资源范围:电子文献资源包括电子图书、期刊、学位论文、会议论文、视频数据库、各种学习、考试数据库、学术文献信息检索平台、移动图书馆以及各种信息数据库等。
2、电子资源多为单一资源,难以找到同样内容的资源,不能达到《招标法》规定的须有3家以上的公司投标方可进行招标的规定,因此,电子资源的采购由“图书文献及电子资源采购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3、采购程序:
(1)每一年或半年召开一次 “图书文献及电子资源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由图书馆采编部和技术部,向领导小组汇报预购电子文献资源的内容和我校需求的对应程度、数据库的检索功能和可获得性、以及预购电子资源的基础价格。“图书文献及电子资源采购领导小组”经过讨论研究后,确定电子文献资源采购对象,
(2)由图书馆办公室、采编部、技术部负责人和馆长组成的采访小组,具体负责完成采购的商务、技术及售后服务等协议文本的洽商工作,根据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管理规定》中“合同标的50万元以下的合同,法人代表授权部门(单位)负责人代理签订”的规定和学校法人的授权,由被授权人图书馆长代理签订订购协议,50万元以上的协议,由学校法人代表校长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副校长签订订购协议。
(3)凡是可以进行试用的电子文献资源,一律要组织数据库的开通试用,试用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月。
(4)电子文献资源采购协议签订并将所购电子文献资源安装、调试完毕且已经由我校开始顺利使用后,方可付给对方支票结账。
此制度从2013年6月10日开始实施,凡与此制度相抵牾者,一律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