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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资产管理制度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16-10-27 16:31

中央民族大学物资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 为加强物资设备管理,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 物资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形成的或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物资设备都要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的范围,统一进行管理。

  • 物资设备管理应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 学校物资设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 为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二)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的一级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物资、仪器设备、家具、文物等资产的综合管理,对各单位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小组报告。

(三)各单位(部门)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部门)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物资设备管理工作负责,并根据国有资产规模配备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专(兼)职资产管理员,确保所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管理员要力求稳定,工作发生变动时必须完备交接手续,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 根据学校对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全校物资、仪器设备、家具、文物等物资设备的统一管理。资产管理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民委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审核和管理物资、仪器设备、家具、文物申购计划,组织招标采购工作,代表学校对外签订购物合同,办理进口设备申报审批和进口设备海关免税手续。

(四)对学校物资设备的账、卡、物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全物资设备账,定期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五)进行物资设备的登记、盘点、清查和统计工作,负责物资设备的维修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学校物资设备的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及报批工作。

(七)负责学校物资设备信息系统数据的管理、维护工作,并对精密、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监管。

(八)对全校各部门物管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 管理范围和标准

  • 凡由学校经费购置和建造、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的资产,必须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凡单价在 1000元(含)以上的均作为固定资产,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未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低值易耗品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但各单位应加强对该类资产的管理,做到配置合理、记录完整,有据可查。

  •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国有资产分类目录”中的分类规定和学校资产归口管理的分工,学校物资设备按以下分类纳入管理范围:仪器仪表类;机电设备类;电子设备类;印刷机械类;卫生医疗器械类;文体设备类;标本模型类;文物和陈列品类;工具、量具和器皿类;家具类;行政办公设备类;被服装具类。

第四章 购置管理

  • 学校物资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配置标准的,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 物资设备购置实行预算管理,按照预算进行采购。购置预算由各部门按学校资产配置的有关标准和工作需要在每年年底提出,并提交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报请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 各单位购置物资设备时,应根据物资设备年度购置预算,向资产管理处提交物资设备采购申请。审核通过后,进入采购程序。

  • 物资设备的验收。物资设备的验收工作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规定进行验收。

(一) 学校新购置的物资设备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由资产使用单位运行正常后,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资产管理处根据验收申请,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二) 学校新购置的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一般由资产使用单位组织验收(三人以上),并接受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的检查。

第五章 使用管理

  •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审批制度,加强对因工作需要配备给个人使用的物资设备的管理,严格履行领用和交还手续,确保其安全完整。

  • 各单位领用学校物资设备的教职工,在发生人事变动时,如出国留学、退休、调离等,应完成物资设备交还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处签字确认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若因特殊原因(死亡等)未能完成物资设备交还手续,所在单位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 退休员工因教学科研任务需使用或购置物资设备,需有在职员工作为代理人,经代理人及所在部门领导同意确认的代理人,将承担其所代理物资设备使用管理的全部义务。

第六章 处置管理

  • 处置是指对物资设备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的转移、变更和核销,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学校物资设备处置工作由资产管理处按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

  • 学校物资设备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账务管理

  • 学校各单位增加仪器设备类国有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购销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由各单位经办人、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经资产管理处审核签字确认、分类编号后,办理付款和国有资产入账等手续。家具、文物及陈列品等其他国有资产的入账程序与仪器设备类国有资产相同。

  • 各单位购置的物资设备必须建立健全物资设备账卡,并定期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 各部门每年需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及时处置盘盈、盘亏资产,清理不良资产,确保国有资产账实相符。

  • 各部门在发生机构变动(分立、撤消、合并)时,应做好物资设备账卡的调整工作。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私分、转让、转借、调换或变卖国有资产。

  • 国有资产注销手续的办理。国有资产注销需要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文件规定执行。

  • 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物资设备管理数据库,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各部门物资设备的占有、使用和处置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 学校物资设备的管理采用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全面接受财务、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按照学校资产管理责任制的要求,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在物资设备使用的每个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以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 学校定期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总结。对造成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混乱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及改正情况,予以扣减资金拨付、通报批评等处分。

  • 发生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等损失时,必须查明原因,除免责情形外,均应赔偿。

第九章 附 则

  •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实施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修订)

  • 总则

  • 为贯彻国家有关实行政府采购的规定,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根本利益,促进学校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采购,主要是指学校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的行为。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 学校实施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 招标采购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组织机构及职责

  • 为做好各项采购工作,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职责为:

  • 全面负责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

  • 研究制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相关制度;

  • 讨论决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 审定特殊情况时无法实施招标的采购方式;

  • 组织项目招标工作。

  • 采购范围和标准

  •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内(以政府采购中心当年新颁布的政府采购目录为准),不论是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均按照集中采购执行。

  •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学校自行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 在政府规定限额之下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具体的采购方式。

  • 无论是政府集中采购、还是学校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必须全部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 采购计划

  • 学校所有采购项目必须提前编制年度采购计划。每年10月31日前,各单位依据需求,提交下一年的采购计划,由资产管理处汇总,报学校审批。

  • 各单位依据学校给本单位下达的本年度经费额度,确定本单位采购计划,报资产管理处汇总形成本年度学校采购计划草案,经主管校长同意,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按规定上报备案。

  • 学校最终确定的采购计划一经上报,原则上不得撤销或改变所列内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技术指标或需求数量的,购置单位应于该项目实施前一个月向资产管理处提出变更申请,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统一报政府采购中心批复。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临时急需性以及追加预算的货物项目的采购,各单位可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并附情况说明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由招标采购处上报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 采购规程

  • 凡已列入年度计划,能够执行协议供货且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各申请购置单位可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网址为:www.zyzfcg.ggj.gov.cn),查询所需项目的品牌、型号、供货价,从中选定所需货物。货物选型确定后,由招标采购处负责采购。

  • 协议供货批量选购价值超过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招标采购处负责牵头组成谈判小组,同供应商就价格进行谈判,争取优惠价。

  • 不属于协议供货的项目,申请购置单位要根据需求详细列出技术参数指标、数量、需求时间、经费额度,由招标采购处负责报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或委托招标公司进行采购。

  • 没有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项目的采购,属于学校自行采购,也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在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施。

  • 无论是政府采购项目还是学校自行采购项目,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校长授权,由主管副校长或职能部门代表学校与供货方签订合同。

  • 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采用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格式条款的合同,同时附有中央国家机关采购货物验收单,作为执行政府采购的原始凭证,供财务审查和入账使用。

  • 学校自行采购的合同内容由学校与供货单位约定。

  • 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要及时上报备案。目前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范围是,15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其中,属于集中采购机构和国家民委部门组织的采购项目,以及国库改革非试点部门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拨付项目,采购合同副本应报财政部备案,其它采购项目报国家民委主管部门备案。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副本要同时送集中采购机构。

  • 学校自行采购项目的实施

  • 自行采购项目的申报。各单位在购置货物前必须先向招标采购处提交购置申请报告,注明所购货物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经费来源、用途等。若是大型和大宗货物购置,申报单位必须进行充分的购置论证,其论证内容应包含以下几方面:

(一)必要性论证。含名称、用途、设备年使用机时数等。

(二)技术性能论证。含厂商、型号、技术指标、重要配件等。

(三)场地人员条件论证。含放置地点、场地改扩建要求、使用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四)经费需求及经费来源。

  • 审批

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内,由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和审计部门共同询价后,经主管校长批准,由资产管理处办理采购手续;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由招标采购处负责组织采购;50万元以上的购置项目由招标采购处进行公开招标。

  • 编制招标文件

根据项目情况,需要履行招标手续的,应认真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招标文件书(投标方须知)

1.本次招标项目名称;对特定文字含义的说明;合格的投标方要求;投标费用规定;招标文件构成;投标文件的编写(文字、计量单位的规定、投标价格和货币的要求)。

2.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

(1)投标书(包括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

(2)应标文件(公司资信证明及相关材料、参与人员简介、项目方案、售后服务及培训等)。

(3)投标价格表及货物一览表。

(4)合同草案。

(5)投标文件递交、密封、标记和截止时间。

(6)开标和评标的规定与原则。

(7)中标通知与签订合同的方式。

(8)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9)投标单位承诺书。

(二)需求分析

招标项目提出详细的设备技术指标、数量、类型、使用地点及条件。若是多种设备构成系统使用,一并提出对系统的综合指标要求。

对技术指标要求详细、可行,满足实际需要,并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扩容性;要避免提出过高的技术指标,以免造成选型不当,经费浪费。两者要较好地结合,必要时可邀请校内外专家对技术指标评估后再确定需求。

  • 发布采购信息

经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财政部指定的《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及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公告应写明学校的名称、地址、采购项目的性质、数量以及采购方式,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 成立评标委员会

由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一般情况下评标专家从学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开标、评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评标应由评标委员会先就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完全响应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然后采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所列的评标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评出中标候选人。

  • 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完成后要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地点。

(二)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中标情况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六)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 确定中标供应商

(一)在收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后,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应讨论研究以最后确定中标供应商。一般情况下,在评标委员会评审中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二)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供货任务的,排位在之后的下一供应商即为中标供应商,以此类推。

(三)中标供应商确定后,招标结果应在国家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或学校校园网上公告。

  • 设备的验收、索赔与校产登记

  • 货物到货前,由建设项目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处人员及有关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项目负责人应对货物的性能和质量全面负责。

  • 货物到货后,验收小组按合同规定及时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等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应在合同规定和索赔期终止日前两周完成。验收必须有详细的验收记录,大型仪器设备类必须填写《中央民族大学仪器设备类验收报告》。

  • 凡是由厂商负责安装的仪器设备,须在厂商人员到校后,由验收小组与厂商共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试运行等验收工作,并作好详细的记录,双方签字认可。

  • 货物验收合格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登记和报账手续,并在30天内完成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 验收与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现数量、质量问题时,验收小组应及时提出报告,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退货、索赔等事宜。

  • 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转使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如有质量问题,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处反映并按合同有关条款向供货单位提出保修。

  • 经费管理

  • 政府采购项目的经费结算。校内各申请购置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招标采购处关于签订合同的认定单以后,进行确认并签字盖章。由招标采购处负责签订合同事宜。

  • 凡属政府采购目录之外的货款结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北京市内供货,原则上到货并验收合格后付款,定做特殊仪器设备或数量较大的家具类,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最多可付30%的定金,货到验收合格后付余款。

(二)外省市订货,原则上只付5%-30%的预付款,货到验收合格后付余款,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最多可付50%的定金,运费按合同规定执行。

(三)单纯物资设备采购,为确保质量预留5%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以投标文件为准)满,并确认设备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质保金。工程性的物资设备采购,为确保整体工程质量,需预留5%质量保证金一年后付清。

  • 在国外订货项目中,如需外汇,在项目实施前须向学校财务处报告,以便取得外汇额度;如需换汇,由学校财务处审核换汇比例。

  • 监督检查

  • 审计处负责对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全过程及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察。

  • 重大采购项目要执行校务公开规定,定期向教代会汇报工作,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 在执行政府采购的全过程中,有关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违者将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附则

  •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并适时提起修订。

中央民族大学物资设备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物资设备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国家民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民委(财务)发〔2009〕133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物资设备处置,是指学校物资设备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部分或全部物资设备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其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 学校物资设备处置工作由资产管理处按国家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审核、报批,各部门无权自行处置本部门使用的物资设备。

  • 学校物资设备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 物资设备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报废、淘汰的物资设备,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物资设备,盘亏、非正常损失的物资设备,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物资设备。

  •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挪做他用或转移到非教学、科研单位,待向海关申请办理撤除监管手续后,方可进行处置。

  • 物资设备处置方式包括报损、报废、调拨(校内调配、对外捐赠)、出售四种形式。

  •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物资设备,可申请报损、报废。

(一)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的;

(二)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

(三)质量不过关的自制产品;

(四)因产品更新换代或耗能大、效率低,属国家统一公布淘汰的产品。

  •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用物资设备,可作为积压物资申请调拨。

(一)因学校教学、科研、开发等任务发生变化或者学科专业方向的转变以后不再使用的;

(二)使用年代久、性能下降,不能满足本单位或学校教学、科研、开发任务要求的。

  • 学校物资设备处置需依据处置物资设备价值逐级申报,分级审批。

(一)一次性处置单价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物资设备,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并报国家民委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一次性处置单价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物资设备,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报国家民委审批。

(三)一次性处置单价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400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

(四)一次性处置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五)一次性处置单价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六)一次性处置单价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 物资设备处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部门申请。

1.拟处置物资设备的使用部门经办人填写处置申请表,报废、报损等事项的处置填写《中央民族大学物资设备处置申请表(一)》;调拨等事项的处置填写《中央民族大学物资设备处置申请表(二)》。

2.涉及报废的,拟处置物资设备的使用部门提供能够证明物资设备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等复印件。

3.涉及报损的,另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等。

4.涉及捐赠的,应当以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为目的。拟捐赠单位应提供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及其需求文件,批准后实际发生时,受赠方出具物资设备捐赠收据。

5.涉及汽车的,需有当年报废计划,另需提供以下材料:报废说明、行驶证、完税凭证、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等。

(二)资产管理处初审。资产管理处对各单位拟处置物资设备的使用、维修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核。

(三)专家小组鉴定审核。由学校设备报废专家鉴定小组对拟报废物资设备进行鉴定,并提出鉴定审核意见。

(四)资产管理处提出物资设备处置方式的意见。

(五)审批。按处置价值金额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 经批准进行处置的物资设备必须进行公开处置。单位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和批量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作报废处理,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和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作报废处理,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 资产管理处根据财政部、国家民委和学校对物资设备处置事项的批复意见,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调整资产账目,并将学校自行审批处置事项的批复报国家民委备案。

  • 学校物资设备的处置收入交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对擅自处置学校物资设备或利用资产处置谋取私利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学校物资设备的处置采用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全面接受财务、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对房屋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化房屋资源配置,促进教学、科研及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参照国家计委、教育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公有房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公有房屋类别

  • 中央民族大学公有房屋分为:

(一)行政办公用房:办公室、资料室、档案室、会议室等。

(二)教学用房:学生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用房、教研室、教师及研究生工作室、公共教室、专业教室、专业实验室、公共教学计算机房、大型仪器设备用房、琴房画室等。

(三)科研用房:科学研究、科学管理用房等。

(四)教学科研保障用房:学术报告厅、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礼堂、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

(五)生活服务保障用房:公寓、食堂、医院等。

(六)经营性用房:为方便师生生活设立的各类经营性房屋。

第二章 公有房屋管理机构及职责

  • 公有房屋实行学校和使用单位两级管理。

  • 资产管理处是全校公有房屋的管理机构。

(一)制定学校公有房屋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学校公有房屋验收登记、产权申报、签订公有房屋使用协议等。

(三)受理各单位使用公有房屋申请,组织定额核算和需求论证,制定并实施公有房屋配置和调整方案。

(四)负责学校公有房屋的信息化建设和维护。

  • 使用单位是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公有房屋的管理机构。

(一)统筹安排学校配置给本单位的公有房屋,加强维护,提高房屋的完好率。

(二)负责本单位公有房屋的消防、治安及建筑等安全监管。

(三)负责督促检查学校公有房屋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三章 公有房屋配置原则、标准

  • 为有效利用公有房屋资源,对公有房屋的使用实行定额配置、合理优化、动态管理。

  • 使用单位应牢固树立节俭用房意识,做好本单位公有用房的有效合理使用工作,杜绝浪费。

  • 学校对使用单位公有房屋实行督查制度,对超标配置使用、闲置不用的公有房屋予以收回。

  • 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用房的合理需求,严格行政办公用房的标准。

第四章 公有房屋日常管理

  • 基本建设管理处和资产管理处对新建或改建的公有房屋及时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建立档案。

  • 未经批准,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公有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和出租使用权;不得将公有房屋作为资产进行投资、入股、抵押。

  • 公有房屋使用性质如需改变,使用单位须向资产管理处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 公有房屋如需装修,使用单位须向资产管理处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 公有房屋如需维修,使用单位向后勤保障处申报,根据相关规定依程序进行维修。

  • 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发展的要求,需要调整公有房屋时,使用单位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

  • 发生违反公有房屋管理的行为,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经营性房屋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是管理学校经营性房屋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实施经营性房屋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牵头成立招租工作小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从事对外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制定经营性房屋招租方案。

第十九条 经营性房屋出租实行公开招标,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承租人。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经营性房屋的地域位置、经营环境、经营面积、经营项目、市场价格等诸多因素拟定出租的基准价格。

第二十一条 招标采购处对外公开发布拟出租经营性房屋信息,包括经营性房屋基本信息、招租条件、出租期限以及报名须知等。

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购处根据法律法规编制并规范标准的合同文本,对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期交纳租赁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性房屋的用途,不得转租、出借及转让等。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签订租赁协议的经营性房屋,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相应的收费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未涉及事项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下一条:中央民族大学校办企业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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