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首页 学校官网 新闻中心 信息门户

对外交流

中央民族大学教师出国参加 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办法(试行)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14-10-30 14:10

为了进一步促进学校国际学术交流,使更多的教师融入国际学术共同体,特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校教师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出境参加音乐、舞蹈、美术专业的高水平国际艺术节、艺术展(赛)者,凡参会费用需从学校“985工程”国际合作与交流建设项目经费支出的,均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条资助原则

应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教师,原则上每人每两年有资格申请一次资助。已接受外方资助者学校不再重复资助。资助人数按照当年的经费情况适当调整。

第三条资助对象

凡我校在编在岗教师满足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资助:

(一) 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申请已被纳入年度计划,参会申请已获学校批准。

(二) 提交给会议的论文主题与申请者专业领域紧密相关,申请者是论文的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中央民族大学”。

(三) 已接到会议组委会的正式邀请,且邀函中注明论文已被会议接受。

(四) 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熟悉所参加会议的工作语言,能自由会话、宣读论文和进行会内外学术交流。

第四条资助的国际学术会议类别

本办法资助下列国际学术会议或活动。

第一类:由权威国际学术组织(学会 、协会、大会等)组织举办的有多国代表参加的大会、年会、研讨会。

第二类:由世界排名前300位的大学举办的有多国代表参加的学术会议(conference)、研讨会(symposium)(可查阅国际合作处提供的当年世界大学排名表)。

第三类:特殊专业(特指少数民族语言等专业)无世界排名前300位大学的国家中最好的两个大学组织举办的有多国代表参加的大会、年会、研讨会(大学名单由院系提供)。

第四类:音乐、舞蹈、美术专业的高水平国际艺术节、艺术展(赛)。包括由权威国际专业组织举办的有多国代表参加的音乐、舞蹈、美术、专业的高水平国际艺术节、艺术展(赛)”,或由世界专业排名前300位的大学举办的有多国代表参加的音乐、舞蹈、美术、专业的高水平国际艺术节、艺术展(赛)”等。

第五条资助标准

按照国家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规定,并根据我校实际,制定以下4类资助标准,其中,国外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05欧元、伙食费每人每天不超过35欧元,公杂费每人每天不超过20欧元。会议注册费不超过$500美元/会议。

(一)受邀在第一类会议上发言者,按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报销全程往返机票、最多5天的国外住宿费用和会务费,但总额累计不超过2.5万元人民币。

(二)受邀在第二类会议上或其分组会发言者,报销全程往返机票、最多5天的国外住宿费用和会议注册费,但总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

(三)受邀在上述两类会议展板示展其论文者,报销总计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的国际旅费及国外住宿费。

(四)论文被会议接受者,报销不超过1.2万元人民币的国际旅费。

(五)音乐、舞蹈、美术专业的高水平国际艺术节、艺术展(赛),按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报销全程往返机票、最多5天的国外住宿费用和会务费,资助标准根据艺术节、艺术展(赛)的级别而定,最高资助标准不超过2.5万元。

第六条参会奖励

学校鼓励我校教师通过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提高学术影响力,对受邀做会议主旨发言且国际旅费和住宿费由会议举办方承担者,学校提供每人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七条资助方式

本资助采用会后报销方式。申请者完成参会任务回校后向国际合作处提交参会总结等所要求的材料,经审核符合报销条件者,按事前批复限额在限期内报销有关费用。

第八条申请程序

(一) 各院系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本单位教师翌年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年度计划表(附件1)提交国际合作处。

(二) 申请人在出国参会前2个月向国际合作处提交下列材料:

1. 经院系审核签署了意见的中央民族大学教师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纸质版及电子版(附件2);

2. 邀请函原件及其翻译件;

3. 论文录用函及其翻译件;

4. 会议论文摘要;

5. 会议主办单位名称、地址及其背景材料。

(三) 国际合作处负责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报销程序

(一) 参会教师回国后在一个月内(遇寒暑假顺延)向国际合作处提交以下材料:

1.详细会议日程安排(Final Program,含有本人发言或报展的日程);

2.护照原件和首页及标有出入境日期页面的复印件;

3.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总结纸质版及电子版;

4.参会情景照片若干张(电子版);

5.批准资助项目的相关正式发票原件;机票应随发票并附登机牌;

(二) 国际合作处审核以上材料,并按程序办理审批。

第十条赴我国港澳台地区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资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有相关文件自行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并适时提请修订。

中央民族大学

2014年4月16日

上一条:中央民族大学关于因公出国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条:《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Copyright@ 2018 -- 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