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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关于因公出国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14-10-30 16:39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因公出国管理,科学规范工作程序,方便师生办理因公出国手续,促进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因公出国的界定及类别

第一条凡以中央民族大学教职工、学生名义出国执行与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等事务有关的任务,包括学习、参会、讲学、演出、访问、考察等,不论出访经费来源,均属因公出国。

第二条因公出国的类别

派出渠道

派出类别

按国家统一计划,执行国家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资助项目出国留学

执行各类培训及各类研究的博士后、博士生、访问学者、高级研究人员

Ø 根据国家、北京市等部门下发的各类出国人员选派文件选派出国

Ø 根据我校与国外签订的校际交流

Ø 学习(学历和非学历)

Ø 研修

Ø 培训

Ø 合作科研

Ø 访问学者

Ø 考察

协议选派出国

Ø 根据合作科研项目计划选派出国

Ø 经学校同意派出执行任务、出国参加学术会议

Ø 学术交流

Ø 教学交流

Ø 参会

个人争取到国外院校、科研机构的资助,愿意学成或任务结束后回校服务,可纳入公派计划

Ø 攻读学位

Ø 进修

Ø 研修

Ø 讲学

Ø 访问学者

Ø 合作科研

按在国外停留时间长短分类

因公出国,在国外逗留时间不足三个月的

Ø 考察访问

Ø 学术交流

Ø 研修

Ø 进修

Ø 技术培训

Ø 洽谈项目

Ø 短期工作

Ø 参加文娱演出

Ø 借调担任翻译

因公出国,在外停留期限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Ø 攻读学位

Ø 进修

Ø 研修

Ø 合作科研

Ø 受聘工作

第二章 护照的种类、适用范围及管理

第三条护照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护 照 种 类

适 用 范 围

因公

护照

外交护照

公务护照

公务普通护照

Ø 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组团

Ø 正处级以上因公出访

Ø 以学校名义组团出访

普通护照(因私护照)

Ø 其他类别因公出国人员

Ø 劳务人员出国

Ø 在校学生出国

第四条为加强因公护照管理,国家民委规定所有持因公护照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将其护照交国家民委国际司代为保管。因此,持因公护照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15天内将本人护照交至国际合作处,由国际合作处统一交到国家民委,同时退还护照押金200元。

第三章 因公出国管理

第五条各类因公出国人员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办理程序参阅附件1《中央民族大学办理因公出国手续流程图》。各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师资培养、学科发展及工作需要对申请出国人员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第六条凡根据国家出国留学计划、校际协议等选派教职工因公出国,需经组织部(人事处)推荐、选拔、公示,并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国际合作处协助外联事宜。

第七条为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运行,校属各单位需对本单位因公长期出国人员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等做出妥善安排后方可上报派出申请。

第八条原则上不派遣离退休人员出国执行公务,特殊情况确需离退休人员出国执行公务的,需专报国家民委审批。

第九条因公组团出访的,若是校级组团,由国际合作处根据学校出访计划向相关单位及人员下达出国任务通知。若是院、系、处组团,应在出访前一年底向国际合作处报送出国计划,填写《中央民族大学 (单位) 年因公出国访问计划表》(见附件2)。在正式出访前3个月向国际合作处报送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批后上报国家民委。

第四章 出国人员的费用

第十条凡纳入国家公派留学计划、由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其出国费用的人员,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文件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和交款事宜。

第十一条单位公派出国人员,其出国费用按照国家、北京市等主管部门下发的各类出国人员选派规定执行,或按照与国外校际交流计划、合作科研项目计划、国际会议邀请方的规定办理,学校不负担其办理护照、签证等各项手续的费用(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校级组团出访,除按照约定由外方负担的费用外,其他一切费用由学校负担。院(系)组团出访,除按照约定由外方负担的费用外,其他一切费用由院(系)负担。

第十三条自费公派长期出国人员,需根据学校教职工服务期的有关规定,与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办理经济关系结算等手续。

第五章 出国人员违纪处分

第十四条凡我校公派出国人员应履行公民义务,遵守出入境的法律法规及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不得发表任何可能会损害祖国及我校形象的言论、不得从事任何不利于祖国和我校的活动。派出人员应遵守前往国家的法律,尊重前往国家的文化、宗教、习俗,遵守接收单位规定,友好合作,认真执行公务。

第十五条凡我校派出人员违反前往国家法律、接收单位相关规定,对祖国以及我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除按当地法律、规定处治外,还要根据我校《中央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暂行规定》、《中央民族大学教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处理当事教职工,由研究生院或学生处负责处理当事学生。

第十六条个人未征得本单位同意及学校批准而私自以中央民族大学教职工、学生身份出国执行与学术研究、会议、培训、教学或演出等有关任务的,属违规行为,将按校纪予以处理。

第六章 汇报制度

第十七条凡因公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15天内将出访总结(纸质并电子版)和护照一并交国际合作处。逾期无故不交者,将影响其本人和所在单位其他人员日后的出访审批。

第十八条书面汇报要求内容详实,写清出国事由、经过、参访交流范围、成果以及建议、收获和感想。

第七章 因公出国计划报送

第十九条校属各单位各部门于每年11月底之前填写中央民族大学因公出国访问年度计划表(附件2),上报国际合作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

中央民族大学

201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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