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办法》,加强我校交通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安全组织和工作职责
(一) 中央民族大学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学院、系、部、处级单位要建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或指定交通安全员。
(二) 学校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1 组织学习中央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规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
2 研究我校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各单位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遵守交通法规的制度和公约。
3 督促学校所属各单位把交通管理工作列入日常行政管理范围,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4 配合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和检查指导。
(三) 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 负责有关交通安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制度。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布置和本校交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计划,报领导批准实行。
2 负责校内车辆的安全管理,了解掌握校内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
3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举办宣传园地,及时开展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的教育,利用“三公布”园地及时反映本校交通管理工作情况。
4 定期公布交通违章名单;除上报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罚款外,还要督促所在单位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的同志,对违章者进行教育和处理。
5 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并将检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及个人,限期进行检修。
6 协助领导查处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
(四) 各学院、系、部、处级单位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安全员的工作职责
1 根据地区和学校安全委员会的布置,组织本单位的师生员工学习有关交通安全条例和法规,通过各种大、小会议,黑板报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对本单位群众进行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的教育。
2 对本单位所属人员的自行车、三轮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证车辆的闸、铃、锁和牌号齐全有效,发现车辆部件失灵或丢失等通知车主限期修复,以保证行车安全。
3 对本单位人员在校内、外,违反交通法规或发生交通事故者,要及时弄清责任,并根据有关交通法规和我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批评教育。
4 要从抓隐患,抓违章入手,层层落实责任制,把责任制落实到科、室、班组。
第三条 对全校师生员工交通出行的要求
(一) 行人上街要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过马路要走人行横道。乘公共电、汽车必须在指定地点,依次上车。
(二) 学龄前儿童上街要有成年人带领,小学生放学时要列队靠路边行走。
(三) 在校内外骑自行车要做到:不骑车带人,不从车前车后抢行猛拐,不骑快车或走机动车道,不扶肩并行,不双手离把,不超宽、超长载物,不逆行或在便道上骑车,不攀扶其他车辆。骑车上路必须带行车执照,在划设上下行四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路段,左转弯时要推车从人行横道内通过,不要随意斜穿。
(四) 路口停车不超越停车线。
(五) 禁止在主要街道乱停乱放自行车。
(六) 自行车必须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
(七) 不要在校内外马路上学骑自行车,骑自行车要注意避让机动车和行人。
(八) 不准在校内学练和试开机动车。
(九) 机动车进入校内必须减速行驶(限速10公里),并按规定路线行车,禁止超车和在主要路段停靠机动车。
(十) 司机开车外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行车安全有关规定,严禁非司机开车和酒后开车。
第四条 交通违章超标及个人违章处理办法
(一) 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章超标的单位,要按我校治安、安全管理目标规定扣除单位的分数。
(二) 凡接到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章通知书时要进行登记,送交有关单位,由单位领导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和保证书,送保卫部转交有关部门。
(三) 凡行人、骑自行车违章者,除批评教育外,还要在全校张榜公布。
(四) 因违反规定,在校内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者,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造成损失的, 要进行赔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者,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五) 因教职员工违反交通法规,在校内外发生交通伤亡事故,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对我校罚款时,所需经费由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五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有关问题由交通安全委员会作出解释。
中央民族大学交通安全委员会
2008年3月6日(修订)